大学生辩论赛真的只为了赢吗?辩论的最高境界是达成妥协!
大学生辩论赛如何才能赢?大学生辩论赛怎么参加?
最近一个词不断冲击我的头脑,这不是一个新鲜词儿,但是我觉得一直以来我们这个社会对这个词的普遍共识有太多扭曲了,以至于对这个词儿的误解毁了我们的公共舆论空间,以至于现在我们需要把它当作一个全新的词儿来再次理解!
这个词儿,就是“辩论”(debate)。
我在讲述“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时候,必然会讲到一个理念:没有辩论的表决,不仅不是民主,反而是一种暴力。这种暴力不用武力,而是多数方仗着人多对少数方权利的侵犯。必须首先辩论,并且要充分辩论,然后才可以表决。“南塘十三条”中大部分规则都是关于辩论的。可见辩论之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起源地,美国国会、英国议会,数百名议员经年累月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最突出的状态就是——辩论。可见辩论对于民主和共和机制的重要性,可是我们的学界长期对于民主和共和的关注重点都停留在选举上。几年一次的选举是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的最后机制,而贯穿于整个任期的、可以每天发生的辩论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机制,最需要首先被激活的机制。
最近参加一个关于公益机构内部共和式治理的座谈会,多位与会者提到麦迪逊记录的美国制宪会议实录,书名就叫《辩论》。可是他们真的在意辩论的实质了吗?在公益组织的治理活动中,那些在组织价值、战略、方向和运营方面富有争议的问题,在理事会上往往得不到多少时间,即使有所讨论,也总是浅尝辄止、点到为止,哪里有真正深入的辩论呢?
风靡一时的“国际大专辩论赛”就是一个已经被反复反思但仍无改变的坏榜样。
当我强调“要学会开会,就要首先学会‘辩论’时”,经常会有一些声音告诉我,“辩论”这个词不好,显得过于对抗,我们需要温情,需要“和谐”,叫“讨论”,甚至叫“探讨”为好。真的是这样吗?
我深感公众心目中对辩论的理解太错位了。一方面,认为辩论是伤和气的事儿,在该正面、深入讨论问题的时候含蓄、兜圈子、和稀泥;反过来,潜意识里把辩论当成一种斗争的手段,在辩论赛场、公共论坛上口诛笔伐。
风靡一时的“国际大专辩论赛”就是一个已经被反复反思但仍无改变的坏榜样。这个节目起源于新加坡,中国和东南亚华语地区参加,最初的目的主要是“推广华语的影响和应用”,1993年跟央视合作后才被大陆的观众熟悉,且似乎称为辩论的标杆,国内各高校年年搞的辩论赛基本都是这一模式。
这种比赛令我坐立不安。辩手、评委、观众们似乎都把巧舌如簧奉为最高追求,把“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圆的说成方的”视为最高境界,气势如虹、唇枪舌剑、冷嘲热讽、胡搅蛮缠、抬杠较劲、强词夺理,恨不得把对手说得哑口无言、体无完肤、落荒而逃。这种辩论,把战胜对手视为最高目标,把辩论场当成战场,既然是你死我活,那就绝不留情。
最近我观看了一部电影:《激辩风云(The Great Debaters)》,说的是美国的大学生辩论赛,其中的场面就与这种比赛迥然不同。
最显著的区别就是辩论场的布局。台上,正反双方分别坐在辩论台的两侧,但不是面对面,而是面向台下,彼此只是刚好能互相看到而已;台上正中摆放着一张讲台,每位辩手发言时都要走到这个讲台前;评委们坐在台下正中,身后是所有的观众,所以辩手在发表观点时,面对的是台下的评委,面对的是所有的观众,恰恰不是对方辩友!
为什么要这样布置?
片中有一段精彩的“魔鬼训练”场面。教练坐在河中心的船上,队员们则在岸边一字排开,一遍又一遍地高声回答教练训斥般的提问:
问:谁是裁判?
答:上帝才是裁判!
问:为什么上帝才是裁判?
答:因为真正决定谁输谁赢的,不是我的对手,而是上帝!
问:那么谁又是你的对手?
答:我的对手不存在!
问:为什么说他不存在?
答:因为他仅仅是与我所说的、我所相信的东西不同的一种声音。
这正是辩论的灵魂所在!
辩论不是为了战胜你的对手!你真正要去面对的,不是你的对手。
你的对手不代表真理,你也不代表真理,没有人有资格以真理自居!真理永远在人类探寻的远方,那是一种更超然的力量,像上帝一样超越世俗人类的力量。
我所说的是我所相信的,我所相信的只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我的对手所说的也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我们是不同的,但是我们要表达我们的不同,表达我们的相信——用我们的定义、我们的推理、我们的逻辑、我们的证据、我们的价值和信念!
当我们用这些去表达的时候,对手已经化于无形,他们只是我们的听众,跟所有的评委一样,跟所有我们所面对的和能够听到我们声音的听众都一样。
而我们要做的,只是打动我们的听众。
谦卑与宽容,才是一个辩手最高的风范。
这一辩论的精髓也正充分体现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每一位发言人都必须面对主持人发表观点,参会者之间不能互相辩论,而主持人是中立的,只聆听你的观点,并不支持或反驳,所以形式上你是对主持人发言,事实上正是对所有的听众发言。
你要做的不是战胜与你观点不同的人,而是寻求更多的人的支持,包括你的对手。
所以,你的对手也是你潜在的同盟。
为什么要去战胜你的对手?为什么不去争取更多的同盟?为什么我们的辩论却成为这个样子?
谦卑与宽容,才是一个辩手最高的风范。
正在我思考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的时候,遇到了一位美国大学生Amy,她出生在中国大陆,在香港念高中时就活跃在这所美国制高中的辩论赛场上。她告诉我,美国高中有几种辩论赛制:例如“议会式辩论”(Parliamentary Debate),“林肯-道格拉斯式辩论”(Lincoln-Douglas Debate)等。
我问她:“你们怎么比输赢?”她说:“我们要研究并收集很多的证据,还要提供证据源,由证据支撑几个论点,再由论点推导出结论立场;双方互相驳斥的时候,一方面驳斥对方的证据是否可以支持对方的论点,一方面驳斥对方的论点是否能推导出对方结论;每驳倒一个证据或者论点,评委(judges)都会进行相应的加分或减分。另外,破坏辩论规则要减分,例如超时、人身攻击、躲避提问(这在我们的辩论赛中很常见:你气势磅礡地质问我,我站起身后根本不予理睬,同样气势磅礡地说:“那我倒要反问对方辩友……”然后问的完全是另外的问题,各放各的炮,谁也打不着谁)。最后要看这些分累计的情况来判断输赢,在此基础上,再对辩论的整体风格和表现评分。”
我问Amy:“如果你拿到的立场是你不认同、不相信的,而对手的立场却是你认同相信的,那你怎么办?”
Amy说:“那确实很糟糕,但是辩论赛就是要做这样的训练吧!也不是说让你违心地去说你不相信的东西,你只是用同样的方式搜集证据、做研究、按逻辑做推理。其实往往你会发现,你所反对的东西也总是有它的道理,我就曾由此改变过自己的立场,或者至少不再简单地固守一种立场。”
我感受到了关键的一点:不需要实现“对方的观点是错的,我方的观点是对的”这样的结果——是的,那是努力的目标,但却不是必须得到的结果!“努力但不是必须得到”这一点对于辩论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上帝”才是裁判,判断输赢的标准不可能是谁的观点成为“正确的”,而只能是谁的证据更能说明其观点,谁的逻辑更经得起推敲。
拼命想证明自己正确,难免会走火入魔,不择手段甚至谩骂攻击——公共空间的辩论也是如此。反之,把输赢的焦点放在论证上,不预设谁一定是正确的,而只是自问:假设自己是正确的,如何组织证据和逻辑?聆听对方的论证,指出证据的不足和逻辑的偏漏;而当自己受到这样的挑战时,直面挑战,补充证据,完善逻辑,而不是“聪明”地躲开。
我告诉Amy,我们的辩论往往看不出“证据-论点-逻辑”的链条,感受到的更多的是狡辩和诡辩,是不是我们的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她想了想说,美国大概从小学四年级就开始培养学生写大量的“说服文”(persuasive essays),相比我们的“议论文”,这类文章特别注重训练学生搜集证据和逻辑推理的能力,立场被拆分成若干观点,每段话都是要首先抛出一个观点,再用证据和逻辑证明这个观点。也许是这种训练打下的基础吧。
与Amy的谈话之后,我去搜寻美国高中和大学生辩论赛的规则。辩论当中,如果有人身攻击、躲避提问等违规行为,另外一方可以立刻起立向评委提出“秩序问题”(Point of Order),评委会裁判“成立”(well taken)或“不成立”(not well taken),如果成立就会减分。这个程序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秩序问题”。这样的机制,对违反规则形成了威慑,对个体维护自己权利、让规则得以实行提供了一种简洁、体面而有序的程序。对比我们,在面对违反规则的行为时,则只有忍辱和起哄两个选择。
《激辩风云》中的辩手语速都不快,语气往往深沉而坚定,蕴含着信念和情感,但又没有自以为是的狂妄(而我们评价优秀辩手的时候,喜欢用“妙语连珠”、“像机关枪扫射一样”这样的描写),因为他们不是要在气势上压制对手,更不是要把对手弄得晕头转向,对手是“不存在的”,他们要去说服广大的听众,因而他们更注重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语速的节奏和力度必须让听众接收、理解进而认同他们传递出的信息和价值,这正是真诚的辩论精神。
我在国内网络论坛上看到有人说相比美国国会辩论的沉闷,英国议会下院对首相集中质询的风格才是真正的民主。但这是看偏了,要知道那个不是下院的正式辩论,不是下院工作的主要方式,只是每周三下午正式辩论开始之前大约半个小时的集中质询环节(正式名称:Questions to the Prime Minister,简称PMQs: 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而已,其他议员向首相提问,首相回答,本身就有着“兴师问罪”的意味,为的是加强对执政者的监督,故其风格攻击性强,强调讽刺幽默、夸张的修辞、惊人的比喻。也由于场面热闹,而获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但表露在外吸引眼球的不一定是实质,不能把质询提问当作辩论,质询也不是议会主要的工作方式,自然不能代表英国的民主。
最后,我想从“辩论赛”回到广泛意义上的“辩论”。辩论赛只能就一个议题展开是非之辩,或正或反,这有非常大的局限性。仅仅从证据收集、逻辑推理和表达说服上看待辩论的意义是不够的。
辩论的最高境界是达成妥协!
罗伯特议事规则之下的辩论,除了对议题发表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并加以论证之外,更重要的机制是“修正案”——在两种甚至多种观点之间找到折中的观点、能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的观点。例如,面对“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样的辩题,不应该把辩论场变成人身攻击的战场,而是应该推动听众思考:人性当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辩论的过程不是坚守自己的观点,而是针对“如何描述才能更全面地反映人性”而不断提出修正案,再对修正案进行辩论,最终能对其达成一个共识。“罗伯特议事规则”说“辩论是人类文明的元素之一”,只有这样的辩论才是真正以辩论推动人类文明,而这才是辩论真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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